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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鄭貞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潘信榮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潘信榮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49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全部准予扶助證明書1件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