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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張金木 
代  理  人  許名志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鍾春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其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核屬勞工遺屬因職業災害所提起之勞動訴訟,此觀聲請人本案之民事起訴狀甚明,另依起訴內容及所提證據觀之,亦難遽論聲請人之訴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