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柏勛(原名 楊尹琮)
代 理 人 廖家宏(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最新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聲請人現確
實居住於本院轄區之證明。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29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2+1)×43×10=129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13年3月3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特別就其中「鴻瑋光電有限公司」部分,提出自108年3月4日起至113年3月3日止,營業稅申報資料)。
四、提出不能清償債務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係何時及何原因負債總額共98萬2360元。
五、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卻毀諾之「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證明
文件」。
六、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11年3月4日起至113年3月3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陳報聲請前2年內及迄今收入(含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製發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若仍主張每月收入皆未達法定最低基本工資,應詳為說明其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八、陳報聲請前2年內及迄今必要支出(依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但已含勞、健保)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歷次房屋租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租屋處面積、房間數、同住人員之關係、人數等。又以聲請人所述收入30萬7607元,何以負擔所陳支出43萬2000元?或請釋明無需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之一部或全部。如聲請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有其他特殊情事,無須負擔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如寄居親友家中,並無房租、水電或衣食支出,欲將節餘用於清償債務等。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九、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金額各為若干))。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十、聲請人配偶之國稅局財產、最近2年所得清單及2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製發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十一、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定代理人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
十二、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可行償債計畫(
包含聲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有無可供擔保之人等,及每
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