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蘇俊翰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 對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如附件一所示之協商書面或調解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即移付調解。
㈡、如附件二所示之要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施行細則第42 條之1 第1 項規定「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規定應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者,如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視其聲請為法院調解之聲請」。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一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如逾期未補正,則本件聲請移付本院調解庭。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規定「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二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3 項、第8 條但書,施行細則第42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附件一:
一、請陳報「聲請人是否已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並提出「書面」證明文件或表明調解係「何法院或何調解委員會」及「案號」。
附件二: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預納郵務送達費3,01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台北富邦銀行、三信銀行、遠東銀行、凱基銀行、裕富數位融資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連同聲請人本人,共計7 人,暫以每人10 份,每份43 元計算)。
二、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曾進行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之程序」。
三、請具體釋明「聲請人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請陳報聲請人自111 年9 月起迄今之財產變動狀況(包括: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
五、請陳報下列事項且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㈠、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請依施行細則第21 條第3 項之規定表明,包括: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另請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若有,請提出上開車輛行照影本,並說明聲請人名下汽車、機車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又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聲請人自108 年9 月起迄今之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或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括:執業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倘有,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自108 年9 月起迄今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㈢、聲請人自108 年9 月起迄今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等。
㈣、聲請人自111 年9 月起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及工作情形(請依施行細則第21 條第4 項之規定表明,包括:【歷次正職或兼職之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話、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或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㈤、聲請人自111 年9 月起迄今之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請依施行細則第21 條之1 之規定表明,包括:每月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個人」必要支出數額;及若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須標明應分擔該義務之人數),由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並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㈦、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自111 年9 月起迄今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請提出記載完整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請依施行細則第21 條第1 、2 項之規定記載,包括:所有債權人、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債務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有無擔保權或優先權等)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強執執行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倘有,並請說明目前執行情況(包括:何執行法院、案號、程序進行程度等)為何?
註:聲請人向本院陳報或陳述之資料或內容請務必「具體」,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且提出之證明文件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並請「詳細閱讀」上開事項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為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