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陳心瑜(原名:陳雅惠)
代 理 人 林永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3 項、第8 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民國111年1月31日起至113年1月30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
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11年1月31日起至113年1月30日,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及應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11年1月31日起至113年1月30日,每月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個人」必要支出數額(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並製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分擔李襄騰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應受扶養人李襄騰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112 至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配偶、子女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提出完整且符合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即應表明所有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六、聲請人之112 至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