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人 李永昌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清算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