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6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秦沛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第8條「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另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