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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李儀芬 
代  理  人  汪哲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於113年4月17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1)×10×51=3,06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264,063元,但查聲請人年53歲(60年生),尚未達法定退休年齡65歲,並有工薪資等收入,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並提出相關文件以資釋明。
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稱聲請前2年由叔叔李三連無償資助云云,有無相關證據足以證明?另陳報聲請人任職於「眠床大師有限公司」之職務及工作內容?並佐以近半年每月收入數額及佐證資料。
四、請陳報包括聲請人、配偶、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配偶、子女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近兩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目前每月可得收入是否足以支應所稱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如否,請說明聲請人如何負擔每月支出?是否有短報收入或虛報支出之情節?是否重新陳報其每月必要支出之項目及數額?
七、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名義之商業保險,於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及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 產為何?請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