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朱宏成
代 理 人 蔡佑明(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炳松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朱宏成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
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
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自民國111年5月20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又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5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並確定;再由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7號裁定應予免責,業於113年1月9日確定。為此,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7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憑。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其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