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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海琪
代  理  人  鄧又輔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海琪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5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免責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屬實。準此,聲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復權,當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