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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戴勝堂 
輔  助  人  戴菉   
代  理  人  周書甫律師
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代  理  人  張慶宇 
相  對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代  理  人  藍獲鉅 
相  對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張詠傑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務人戴勝堂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戴勝堂曾經鈞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7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消債職聲免第157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