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象鵬 

代  理  人  陳昭全(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林為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筑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吳象鵬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
  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
  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8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後,已對債權人提出清償,並經本院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號裁定應予免責,並已確定在案。為此,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憑。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其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