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2號
抗 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簡煜晟即簡定維
代 理 人 陳昱龍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