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5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人 廖怡瑄(原名廖素琴)
代 理 人 孫全平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免責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