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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太平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正如附件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而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尚有如附件所列之事項應予補正。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並:
  ㈠附具聲請人公司最新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各銀行存摺封面及其內頁資料。
  ㈡就資產新臺幣(下同)2,359,323元部分:
  ⒈應列表記載明細為何。
  ⒉應說明資產負債表中其他資產(存出保證金)項目之內容、明細及計算式。
二、請提出「最新完整」之債務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務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㈢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㈣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並提出未能受償之證明,及陳報最新強制執行程序進度。
  ㈤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㈦對債務人之應收帳款無法回收之證明。
  ㈧應說明對債務人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2,308,965元之內容、明細及計算式。
三、請提出「最新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並應確認其債權人是否包括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按:附表2及聲證5債權人清冊記載不一)。
 ㈡債權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清償或執行情形等。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
 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㈤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
  相關證明。  
四、聲請人有無受債務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債權人如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敘明執行案號及執行程序進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