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7號
聲 請 人 亞泰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淵
上列抗告人因113年度破字第7號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