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新創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卉湘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
郭亮鈞律師
被 上訴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藤田桂子為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本件上訴後之民國113年6月11日變更為藤田桂子,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自應由其承受訴訟。惟藤田桂子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