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上訴人吳政成與被上訴人鄭朝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傅紫玲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