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黃鈺文
黃尹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安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657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第444條第1項各有明文。前揭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雖提出民事上訴狀,然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莊佩頴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