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秦瑋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而其上訴時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169號裁定駁回聲請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