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昱金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啓綸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愷芯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永鴻即長雨鋼鐵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未繳納足額裁判費。依上訴人民國113年9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追加後聲明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8,571元(計算式:438,000元+500,571元=938,5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7,110元後,應再補繳8,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