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52號
上 訴 人 周懿慧
訴訟代理人 張作詮律師
被上訴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郭倍廷為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審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又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洪文興,於113年11月8日變更為郭倍廷,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惟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郭倍廷為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