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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更二字第2號
上  訴  人  偉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山  
訴訟代理人  鄭文宗  
            張衞航律師
            陳麗文律師
被上訴人    韋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益斌  
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就兩造有無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1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7法庭行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盧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