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更二字第2號
上 訴 人 偉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山
訴訟代理人 鄭文宗
張衞航律師
陳麗文律師
被上訴人 韋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益斌
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就兩造有無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1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7法庭行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盧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