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梅櫻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吳幸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