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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湯日新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王宸銘 
相  對  人  李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5行關於「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首揭法條」。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