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湯日新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王宸銘
相 對 人 李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5行關於「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首揭法條」。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