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月淑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5974號),聲請人以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執行。查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89,553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