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陳慧玲
上列聲請人就被告忠碩不動產有限公司、駿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被告忠碩不動產有限公司、駿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許可承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