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陳慧玲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忠碩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忠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駿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蘇慧美
原 告 張文侯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張文侯與被告駿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陳慧玲代被告忠碩不動產有限公司、駿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忠碩不動產有限公司、駿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訴訟繫屬中將其等所有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應有部分全部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資料在卷可稽。經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而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被告多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可見聲請人顯難以取得其他被告之同意,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其等承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