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春水企業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蕭明霆
兼訴訟代理人 吳定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規定,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