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00號
原 告 李後政律師即黃興泉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寬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