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01號
原 告 黃培瑋(原「昇益嘉企業社」負責人)
訴訟代理人 游儒倡律師
被 告 大漢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翊弘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1,9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