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4號
原 告 許如君
訴訟代理人 張嘉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新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1,8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