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4號
原 告 宏琦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盛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第㈠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32,7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746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246元。
㈡對被告異議內容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