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8號
原告 余美瑩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滙聚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聲請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5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