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4號
原 告 成居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海雲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
被 告 王裕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