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8號
原 告 理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孟妤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凱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司促字第1208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3,9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
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