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19號
原 告 王錚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曾宥鈞律師
被 告 尚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易誼
被 告 林信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萬3,0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調解時繳納之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8,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