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41號
原 告 光明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進德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原告前向本院聲請調解時所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7,260元(計算式:8,260元-1,000元=7,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