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42號
原 告 兆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美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被 告 云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淞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張伃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9萬2,3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0元後,尚應補繳9萬5,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胡修辰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