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2號
聲 請 人 聲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嘉雄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示可資參照。查依聲請人提出之資產負債表所示,聲鋐國際有限公司之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16,577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