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3號
原 告 宇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堅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北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北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