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8號
聲 請 人 黃靜麗
代 理 人 劉國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力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