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96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程大維
代 理 人 林聖傑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德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