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0號
原 告 合康天賦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學進
訴訟代理人 胡原龍律師
宋立民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合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陳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7萬1,8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3,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