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7號
原 告 利地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敏捷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崇榮即雲鼎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7,1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