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4號
原 告 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興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欣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信託財產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653,9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5,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