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3號
再審聲請人 張鴻裕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簡聲抗字第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