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8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玲玲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