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5號
原 告 張家瑜
訴訟代理人 王耀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6,0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