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游素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錦誠技研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振宗